欢迎访问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8692266681、13682466658、0739-5632222

首页文章资讯
死刑复核 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文章资讯 > 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来源: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6-07-30 16:46: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8]18号
发布日期:1998-8-7
执行日期:1998-8-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 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广厦名都17号栋12楼
电话:18692266681
© 2026 卞良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202603276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