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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要点全解析 来源: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6-09-16 15:06:20

导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罪名,因"明知"认定的主观性强、涉案金额计算标准复杂、与上游犯罪的关系认定存在争议,使得该罪名的辩护既具有挑战性又具有空间。邵阳卞良律师代理的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明知"认定、从犯地位、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等多维度综合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刑以下量刑。本文结合该案,系统梳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辩护要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的高发,该罪名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辩护空间亦不容忽视。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男,1998年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2310月,李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一名自称"王哥"的人员,对方以"兼职刷单、轻松赚钱"为诱饵,要求李某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转账,并承诺按转账金额的1%支付"好处费"

202311月至12月期间,李某先后将其名下三张银行卡提供给"王哥"使用,共计接收来自全国各地被害人的转账资金人民币42万元。李某在收到款项后,按照"王哥"的指示,通过ATM取现和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资金分散转移至多个指定账户,个人实际获利4200元。

20241月,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公安局在侦办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时,发现李某名下银行卡有大额异常资金流动,遂对其立案侦查。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李某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4200元,并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涉案金额42万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争议焦点与辩护策略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明知"的认定

"明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认为,李某作为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在对方承诺高额"好处费"、要求提供银行卡并按指示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应当知道资金来源不合法,具有概括的"明知"

辩护律师卞良则提出,李某的"明知"程度较低,其系被"兼职刷单"的话术欺骗,初期确实不知资金为犯罪所得,直至后期才产生怀疑。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李某与"王哥"的完整聊天记录,证明李某多次询问资金来源,对方均以"公司走账""刷单结算"等理由搪塞。同时,李某获利仅为4200元,与42万元的转账金额相比比例极低,说明其并非积极追求犯罪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在量刑时对李某主观恶性较小予以充分考量。

(二)关于从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卞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证了李某的从犯地位:其一,李某并非犯罪的发起者或组织者,系被"王哥"招募利用;其二,李某对上游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况完全不知情,仅提供了银行卡账户并按指示操作;其三,李某获利甚微,仅占涉案金额的1%;其四,李某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所起作用有限。法院依法认定李某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

(三)关于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李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论证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法院依法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关于量刑幅度的确定

本案涉案金额4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卞律师提出,李某同时具有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全部退赃(酌定从轻)等多个从宽情节,依法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辩护要点

结合李某案及卞良律师的实务经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

要点一:"明知"的认定与推翻。"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推定方式认定"明知"。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控方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当事人是否存在被蒙蔽、欺骗的情形;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正常习惯;当事人是否提出了合理解释。对于"明知"程度较低的当事人,应当主张主观恶性较小,争取从轻处理。

要点二:涉案金额的核减。涉案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十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法定刑升格为三至七年。辩护律师应当逐笔核对资金流水,将不属于犯罪所得的资金(如正常往来、已被公安机关冻结未实际转移的部分)予以核减。

要点三:从犯与主犯的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往往涉及上下游多人参与。对于处于从属地位、作用有限、获利较少的当事人,应当积极争取从犯认定,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要点四:自首与坦白的争取。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应当积极争取自首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减轻处罚可以直接降档到三年以下,为适用缓刑创造条件。

要点五: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的运用。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较轻的量刑建议。

四、启示

李某案充分说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辩护律师从主观明知、涉案金额、共同犯罪地位、量刑情节等多个维度综合把握。该案也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以下启示:

第一,银行卡、电话卡切勿出租、出借。近年来,"两卡"犯罪高发,出租出借银行卡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切勿因小利而触犯刑法。

第二,案发后主动投案至关重要。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逃避侦查只会错失从宽处理的机会。

第三,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制定辩护策略,尤其在"明知"认定和金额核减方面,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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