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良 刑事-强奸罪01-判决书
来源: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6-07-30 15:43:11
强奸罪刑事判决书
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 刑初字第 XX 号
一、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A,男,汉族,2003 年出生,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及现住址XX。因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被告人 B,男,汉族,1995 年出生,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及现住址XX。因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被告人 C,男,汉族,1995 年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及现住址XX。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三人均委托律师辩护。
被告人C辩护人:卞良律师 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审理程序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 A、B 提起公诉,以强奸罪对被告人 C 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 A 犯罪事实2024 年 9 月,被告人 A 通过网络与未满 12 周岁幼女相识并确立网恋关系,在明知对方年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该幼女发生性关系;并以利诱方式,要求该幼女发送裸露视频、照片,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 A 被抓获归案,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 B、C 犯罪事实2024 年 9 月,被告人 B 通过网络与上述未满 12 周岁幼女相识,约定发生性关系并支付费用。被告人 C 应 B 要求驾车接送,在明知双方将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提供车辆、寻找偏僻地点,为 B 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被告人 B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要求对方发送裸露视频,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 C 构成强奸罪共犯。被告人 B 被抓获归案;被告人 C 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自首。二人均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四、证据情况
本案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监控截图、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赔偿谅解材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法院裁判理由
1.三被告人奸淫未满 12 周岁幼女,依法从重处罚。
2.被告人 A、B 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
3.强奸共同犯罪中,B 系主犯,C 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4.C 系自首,A、B 系坦白,三人均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依法从宽从轻处罚。
5.法院对辩护意见部分采纳,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六、判决结果
1.被告人 A 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2.被告人 B 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3.被告人 C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