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良 刑事-强奸罪02 判决书
来源: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6-07-30 15:42:54
强奸罪刑事判决书
(2025)XX0503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某县某乡镇某村组。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25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良 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未刑诉[202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4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经人介绍结识被害人(13周岁),双方添加聊天软件后确认恋爱关系。交往中,被害人告知郑某其为13周岁初中在读学生。2025年2月中旬至5月,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在XX市某宾馆客房内、广东省某公司员工宿舍发生四次性关系。
2025年6月17日,被告人郑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2025年6月24日,郑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出示户籍资料、聊天软件截图、抓获经过、未成年人入住备案登记表、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其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酌情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4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经人介绍结识被害人(13周岁),添加聊天软件后确认恋爱关系,被害人告知其年龄与身份。2025年2月中旬至5月,二人在XX市某宾馆、广东省某公司员工宿舍发生四次性关系。
2025年6月17日,郑某被抓获;2025年6月24日,郑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实际出生日期为XXXX年X月X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郑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不采纳辩护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采纳适用缓刑的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当地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社区矫正适用意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