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良 刑事-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起诉决定书
来源: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 发布:2026-07-30 15:42:00
涉嫌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案不起诉法律决定书
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25〕XX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200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住址为湖北省某地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4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4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4年9月4日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卞良,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12月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4年10月24日、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2025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向他人购得108条中华双中支假烟转卖,获利2264元。
2024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购得50条荷花、8条黄鹤楼假烟,转卖27条获利1350元。
2024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与他人交易24件、6个品种共1720条假烟时被当场查获。
2025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6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3614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